1941年10月,伴随着欧洲战事的变化,亚洲与太平洋地区的局势也开始紧张起来,军方对Willys MB的需求也越来越急迫,而威利斯汽车公司的产能开始逐渐跟不上军方的要求。鉴于此,美军军需处开始寻求战略储备供货商,而前期参与过项目竞标的班塔姆和福特汽车公司自然是首选。

对于唯一真正意义上规范地完成了投标的班塔姆汽车公司来说,从被剽窃设计图纸到被迫与威利斯和福特分享订单是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班塔姆曾一度表示,公司在完全没有任何外援的情况下独立完成了原型车的设计与制造,并且具备了日产360辆标准型车的产能,如果有必要,公司愿意将全部产能投入到军方的订单生产中,并且可以确保符合军方的一切要求。但最终军方给出的近70万辆车的总订单量使他们明白,这是他们这家实力相对弱小的企业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的任务。

很快,军需处开始与时任福特汽车公司总裁Edsel Ford(埃兹尔·福特)商谈项目的可行性。最终,福特同意完全遵照威利斯汽车公司的标准生产Willys MB,而且确保两家公司生产的所有零部件可以完全互换通用。为此,威利斯汽车公司也同时承诺,只要福特汽车公司的所有仿制车型全部用于供应军方,他们愿意无偿提供所有的设计图纸和技术参数。1941年11月10日,福特汽车公司接到了来自军方总额达1460万美元、数量达15000辆的采购订单,并将自己生产的车型定名为GPW(GP-Willys之意)。

成都三和老爷车博物馆馆藏的两辆福特GPW都是产自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军用车型。整车尺寸3360mm*1575mm*1772mm(支起顶棚),轴距2032mm,整备质量1115kg。

GPW搭载了福特汽车公司完全遵照威利斯汽车公司技术标准生产的“Willys Go-Devil 411”2.2L直列4缸侧置气门水冷汽油机,低至6.48的压缩比可以很好的适应二战时期品质恶劣的含铅汽油。

与这款发动机匹配的机械分动箱处于高速比时,这台额定功率44KW@4000rpm的汽油机可以让GPW以105km/h的速度灵活地穿梭在战时的非铺装路面上。而处于低速比时,又可以使峰值扭矩只有137N·m@2000rpm的这台发动机爆发出8595牛顿的牵引力,足以牵引当时美国陆军装备过的最大口径火炮。

自此到1945年二战结束,福特汽车公司的GPW总产量达到了277869辆,产地遍布全美的四大工厂。而威利斯公司的MB产量更高达361349辆,产地主要位于托莱多的工厂。

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政府和军方的组织机构参与了Willys MB的早期研发,根本无从理清是哪家企业或者组织在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然而威利斯公司却在战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外鼓吹自己独立设计制造了这种经久可靠的战地吉普车。忍无可忍的班塔姆汽车公司在1947年将威利斯汽车公司起诉至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裁决,委员会致函威利斯汽车公司:不允许其再继续使用“吉普缔造和完善者”等类似宣传,同时不得在任何场合声明或暗示由自己“创造或独立设计”了吉普车,只允许其使用在该车型的研发过程中“参与”或者做出了“贡献”等修辞。

在这份长达3500页的文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着重肯定了班塔姆汽车公司在吉普车早期的发展中贡献了重要的设计构思。然而,班塔姆汽车公司还没来得及享受这一裁定带来的实际收益就因经营不善被美国轧钢公司兼并。获知这一消息的威利斯汽车公司趁机立即于1950年注册了“Jeep”这一商标。

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威利斯和福特汽车公司又以二战时期MB和GPW车型表现出的不足之处为方向,针对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朝鲜和越南战争分别在Willys MB和Ford GPW的基础上开发了Willys M38和Ford M151车型。

Willys MB和Ford GPW在二战时期盟军陆军的摩托化和机械化进程中做出了卓著的贡献,陆军步兵的机动能力与一战时期相比有了飞跃式的提高。但我们在铭记威利斯和福特两家汽车制造企业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功勋的同时,不应该忘记那家只有几十名雇员的班塔姆汽车公司,还有当时为班塔姆原型车提供了大量创新设计的美国工程师Karl K.Probst(卡尔·普罗斯特),要知道,他创造的“阶梯形非承载式车架”以及“分动箱”直到今天,仍然是各品牌纯种硬派越野车的主流底盘结构和传动方式。